close

我在一家烘焙業的總部工作

還記得當到職時是101年5月28日  昨天離職是105年10月28日

離職裡面我學到了什麼呢?

(1)離職要提前一個月說

 

(2)如果老闆暫時挽留該怎麼辦?

老闆會問你說找到下份工作了嗎,如果沒有的話就先留下來(如果你沒有明確拒絕或必須拒絕的原因,通常十之八九會被強迫留下來)

所以拒絕不成的話,就直接跟老闆坦白其實你已經找到下份工作,起碼被強迫留任的時間可以不要那麼長。

 

(3)交接真的超級累

以前自己做的得心應手的工作,在交接時所有疲憊感一擁而上,列工作項目清單、工作進度清單、拆解步驟、寫sop什麼簡直不要太累。

以上東西都是必須要寫的,因為主管在分配工作時才有辦法一目了然的分配

至於sop建議日常工作就可以慢慢寫起來,不然等到要離職了才寫,因為非常累。

 

(4)害怕新人跑掉:教了跑、跑了再教新的人、一直循環,是個人都會累的。

 

(5)應徵很久都沒人來:要不就是面試者來了發現事情很多,考慮後決定不要來了。(主管在開會時會告知面試者工作內容)

 

(6)越近離職日,工作越多越做不完,

 

(7)老闆把底下人員當超(操)人

如果這個員工的工作沒有新人來交接,那就是底下原部門其他人負責分攤該職位原有的工作內容。

 

(8)主管扛不扛的住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

會計部有一個很厲害的主管,控制慾超強,底下的人工作都是要她安排,但是她也很擅長為底下員工擋去不必要的工作,工作不自由,但是工作內容/負擔輕鬆,而且薪水還不錯。。

行銷部主管很會做事,對同仁也很好,但不會為底下員工擋去不必要的工作,導致在她底下工作的同仁,上班氣氛很開心、但每人工作負擔項目很龐大,誰走了都會造成其他人工作量更龐大,而且薪水還很少。

 

(9)公司辦公室新資分配嚴重不公平

負責重要/困難項目,事情做的多的人,錢領的少。

負責一般/輕鬆項目,事情做的少的人,錢領的多。

 

(10)不必為公司著想,做好該有的交接就好,其他不要多想也不要多說。

通常會離開公司一定是公司讓自己有了想離開的點

而且做的好做的壞,只要做到應有的交接

其他都不用考慮

因為公司不會因為少了一個你就倒了

也不會因為你做的好再給你額外的獎勵什麼的

所以決定要離職的話,就好好交接,其他問題都不要想,那都是公司自己要解決的。

因為他們的指導方針錯誤,才會導致你負擔了比一般人更龐大不合理的工作量

既然公司都不為你想,你為什麼要為公司著想。

 

(11)人走茶涼沒錯,但離職禮物還是可以準備的。討厭、經常找自己麻煩的那類人可以不用送

這是一種禮貌,一方面感謝同事的幫忙跟照顧,一方面表示我對你的感激。

至於覺得值不值得,只能說送禮不僅是一種心意,也是一種禮尚往來的社交活動,要相信世界很小總是會遇到的。

如果不送禮也可請客,但請客時間比較難控制。

 

(12)交接永遠不會有結束期,不要想著離職了還要回去幫忙,你的好心只會被當成應該的而已,而且會沒完沒了

離職的當事者是最熟悉工作所有進度的人

但是如果公司明知道你要離職了還是交辦一大堆工作叫你去做的話

通常就會發生以下情形

離職者一邊工作一邊交接,然後工作做不完、交接也交接的零零散散,因為你一天能拆分的時間也就這樣多

然後離職日當天,一然在工作,然後工作做不完,交接也交接的零零散散,因為你一天能拆分的時間也就這樣多

在然後離職日的隔天,你想起來你還有好幾件工作沒有結束,但你並沒有交接,你在猶豫到底應不應該告訴公司,或者讓公司自己發現。

結論:離職的人就當做什麼都不知道、什麼都不要說最好,因為這樣的離職交接狀態,不管你前面做得怎樣、做人怎樣、離職之後一定還是會被說得很難聽!

 

(13)要拒絕每一項新增的工作,能拒絕多少就拒絕多少

不然就會造成你離職日工作依然做不完、下個分攤你工作業務的同事繼續慘遭迫害。

多少人想要好好的離職

但實際上好好的離職也要看老闆、主管、同仁願不願意

都要離職了工作居然還一直交代 就算那個項目很重要也沒關係

而且離職前都會發生很多突發狀況、工作

離職的人真的是傷不起很脆弱

快要離職了會對每一個人交代的工作、事情感到厭煩

不是都跟你們說了我都要離職了為何還要一直交待事情

但如果不殘忍拒絕還一直答應對方

離職日只會越來越遠

要不就是到了離職當天你依然有堆積如山的工作待做

立刻拒絕是最好的辦法

 

(14)對於同事要心懷感激

因為他們的幫忙你才得以脫身,所以離職前不要說同事壞話,該稱讚同事的時候也不要吝嗇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謝天謝地,我終於離職了,竟然一點捨不得的感覺都不沒有,就是覺得鬆了一口氣~乎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離職 工作這檔事
    全站熱搜

    RUR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